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淄川区积极采取多项措施,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
一是落实常规检查监测。落实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结核病专项检查工作,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建立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档案。落实中小学晨检工作,发现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立即报告学校疫情管理员。落实学校因病缺课学生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与结核病防控机构对学生病例信息的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健康教育、环境卫生和消毒等处置工作,同时指导学校做好对结核病疫情的处置工作。
二是科学进行筛查管理。联合区疾控中心对学校学生进行筛查,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在学校组织下和结核病防控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对可疑症状及时采取就诊措施。同时,校医或班主任根据结核病防控机构的技术要求,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并做好相应记录的全程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诊疗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学校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绿色通道,各学校在学校网站及醒目场所公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方便师生咨询和就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对接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学生结核病的就诊、登记、报告、治疗以及诊断证明等专项管理,加强对患病学生信息的沟通和交流。
四是加强规范诊断治疗。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诊疗路径进行科学诊断,特别是对病原学阴性结核病病例的诊断,成立病原学阴性结核病病例诊断小组,严格按照临床诊断病例的要求,必要时请上级医疗机构和专家进行会诊;对学生疑似病例仔细进行鉴别诊断,根据所获得的诊断依据,确诊或排除结核病,并及时订正网报信息。
五是严把休学复学关口。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学生(教职工)结核病患者,根据要求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患者经规律治疗完成全疗程达到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方可复学。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或具体部门严格根据规定要求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对其他医疗机构或非属地结核病防控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需要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确认。学校根据诊断证明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对患病学生实施严格的休、复学管理。
六是强化卫生健康教育。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家进课堂等多种形式,以校园内传统媒介和新媒体为平台,向入学新生、在校学生、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控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利用学校党团和社团等组织、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课程等,积极组织学生及其家长参加结核病预防控制志愿宣传和社会实践等活动,提高学生及其家长对结核病防控的认知水平和,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争取学生家长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支持,同时减少对患有结核病学生的歧视。
七是严格实施通风消毒。将开窗通风情况作为对学校卫生检查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学校认真做好教室、寝室、图书室、阅览室、食堂、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室内体育运动场馆等公共场所通风消毒工作。课间休息、午休、放学等时间开窗开门通风。尽可能减少空调的使用,空调使用期间也经常开门开窗通风。在学生密集场所设置醒目的开窗通风提醒标识,并张贴《开窗通风记录表》,明确专人负责。由质监部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专业人员指导,在无人状态下,采用紫外线消毒法进行空气消毒。学校确定专人管理,严防方法不当对师生健康造成伤害。
八是完善舆情监控措施。学校安排专人对学校网站、微信群等公共平台,以及学生微信、微博等个人信息的实时监测与管理,及时发现和应对有关舆情。当学校发生结核病疫情时,安排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疫情状况、控制措施、处置进展等信息的统一提供和对外发布,并及时对学生、必时对家长进行疫情状况、控制进展等的说明或通报,做好结核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患病学生及家长的心理疏导等工作,做到正确引导、正面宣传、科学教育,避免引起学生及家长不必要的精神负担和心理恐慌。
九是加强疫情科学判定。对同一学校(或校区)同一学期发生10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的,由区卫计局依据现场调查、病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性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情况,科学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要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支持。对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者,区卫计局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区政府报告,并告知区教体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卫计局和区教体局联合组织开展“一事一评估,一评一考核,一考一问责”,通过严谨评估、严格考核、严肃问责,及时发现问题、吸取教训、改进不足。
十是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对结核病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各学校深入分析每一起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和舆情事件,做到事实查清、原因查清、责任查清。对于因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和舆情发生的,以及在事件查办过程中不及时不得力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